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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验?
《。
3.1》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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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一项技—术要求只应规定一】种可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必须》同时规定《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则必须规—定仲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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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果则应对》检验程?。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等作出相《应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检验—方法应对预防危险的!。措施作出严》。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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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均应规《定精度等级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
【。3.2? :检验规则《
3【.2.1 电气设!备的检验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
》 新产品【完成;
《
《
》。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发生变化;
—
—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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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质量】。抽,查检验
》
3》.2.2 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检验要》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规定】不合格产品》再次提出检验的复验!。规,则
:
3—.2.3 》 型式检验可采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抽样检验要规定】抽样方案抽样和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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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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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报告应?由国家?认可、?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