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压缩空气泡沫车)除应符合GB 7956.1-201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压缩空气泡沫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4.2.2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控制面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a)控制面板上的操作按钮、开关附近应有中文用途标牌和开关位置标牌。标牌上的字高不应低于10mm。操作按钮、开关应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1)泡沫混合比调节;
2)水和压缩空气泡沫功能转换;
3)干、湿泡沫转换;
4)发动机转速控制;
5)管路冲洗控制;
6)紧急停机。
b)控制面板应设置水、泡沫和压缩空气的管路系统简图,并应标明适用的泡沫液类型。控制面板无法设置管路系统简图的,可设置在同侧便于操作人员观察的合适位置。
c)控制面板应设置中文操作说明,字高不应低于7mm,应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压缩空气泡沫系统。操作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水、泡沫液和压缩空气的开启和关闭顺序;
2)阀门开启和关闭的要求;
3)不能仅使用水和压缩空气混合;
4)泡沫液可能具有微毒性或破坏环境的警告;
5)允许工作的温度范围。
操作说明还应设置危险警示。危险警示字体应使用黄底黑字标识,字高不应低于10mm。
d)控制面板上应列出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额定工况时的出口压力和喷射干、湿泡沫时的比例范围。
4.2.3 压缩空气泡沫车上采用的图形标识应是普遍认同的标识,否则应直接标注中文标识。
4.2.4 消防泵进、出口应设置压力测试用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5 当压缩空气泡沫车设置压缩空气外输出口时,该输出口应采用快插式联接方式。当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工作时,该输出口应能停止向外输出压缩空气。
4.2.6 各操作机构应灵便可靠,自动控制系统中各阀门应有手动应急装置。
4.2.7 压缩空气泡沫车配置的吸水管应符合GB 6969的要求。配置的滤水器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4.3 底盘改制要求
4.3.1 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当罐体直接安装在底盘上时,应保证罐体与底盘弹性联接且不与底盘直接接触。
4.4 专用装置要求
4.4.1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4.4.1.1 一般要求
4.4.1.1.1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能实现干泡沫和湿泡沫的喷射,并应能确保至少同时使用2支A类泡沫专用枪。
4.4.1.1.2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额定出口压力下喷射湿泡沫时,消防炮喷射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8L/s,除消防炮外每个喷射出口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3L/s;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额定出口压力下喷射干泡沫时,除消防炮外每个喷射出口的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1.5L/s。
4.4.1.1.3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运行时不应采用调整末端出口阀门开度的方式来切换干、湿状态以及调节系统的出口压力。
4.4.1.1.4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具有压力自动平衡功能,在整个工作范围内能自动将压缩空气系统的出口压力和消防泵的压力差值控制在15%范围内。
4.4.1.1.5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设置系统停止运行后释放残余压力的装置,该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4.4.1.1.6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具备清洗功能,能自动完成泡沫比例混合系统和管路的清洗,并应避免清洗管路内残液在清洗过程中流向泡沫液罐或水罐,清洗操作开关应设在控制面板上。
4.4.1.1.7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流量的工况下运行时,不应出现渗漏现象。
4.4.1.1.8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管路应设置防止水、压缩空气、泡沫液倒流的装置。
4.4.1.1.9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压缩空气管路应为黑色。消防泵进水管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消防泵的出水管路应为R03大红色,泡沫液罐至泡沫液泵的输液管路应为Y08深黄色。
4.4.1.2 性能要求
4.4.1.2.1 功率匹配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在所有设定工况运行时,压缩空气系统应能满足相应工况下需要的供气量,且压缩空气系统的出口压力与消防泵出口压力差值不大于15%。
4.4.1.2.2 喷射稳定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喷射泡沫时,系统工作应稳定,不应出现脉冲或间歇喷射等异常现象。
4.4.1.2.3 喷射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A类泡沫喷射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1.2.4 干泡沫附着性能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应进行干泡沫附着试验,喷射的干泡沫应能附着在垂直墙面上保持10min,10min后覆盖面积不应低于原覆盖面积的70%。
4.4.2 压缩空气系统
4.4.2.1 压缩空气系统在额定出口压力下,额定流量不应低于喷射干泡沫时各出口混合液流量之和的12倍,且不应低于喷射湿泡沫时各出口混合液流量之和的6倍。
4.4.2.2 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JB/T 6441的规定。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压缩空气系统额定出口压力的1.1~1.15倍。安全阀应能在压力恢复正常后自动复位。压缩空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储油罐应进行爆破试验,爆破压力不应低于空气压缩机最大出口压力的3.5倍,破裂不应产生碎片,爆破口不应发生在封头上、纵焊缝及其熔合线上、环焊缝上(垂直于环焊缝除外)。
4.4.2.3 压缩空气系统应进行可靠性试验,试验时系统应工作正常,不应出现空气压缩机过热报警等现象。
4.4.2.4 当压缩空气系统装有热交换器时,热交换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不会造成正常操作人员的烫伤,否则应安装隔热装置,压缩空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隔热装置的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0℃。
4.4.3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
4.4.3.1 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铜合金或具有同等耐腐蚀性能的材料制造。
4.4.3.2 当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比例可调时,A类泡沫比例应能按0.1%步长调整,调整范围为0.2%~1.0%。当系统同时具有B类泡沫液混合功能时,还应能满足所选用B类泡沫液的混合比要求。
4.4.3.3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混合比精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3.4 泡沫液泵进行可靠性试验时,不应出现泡沫液泵流量降低、异常温升、异常噪音、部件损坏等现象。
4.4.3.5 当泡沫液罐内泡沫液剩余量低于标称容量的5%时,泡沫液泵应能自动停机。
4.4.3.6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应设置外吸泡沫液接口和吸液管,拆装应方便。
4.4.4 消防泵
4.4.4.1 一般要求
4.4.4.1.1 压缩空气泡沫车配备的消防泵应符合GB 6245-2006的要求。
4.4.4.1.2 消防泵放余水装置应操作方便,并应直接将余水排至车外。
4.4.4.2 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
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消防泵引水装置所能形成的最大真空度不应小于85kPa。引水装置的密封性在最大真空度条件下,1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不应大于2.6kPa。
4.4.4.3 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引水时间及性能
4.4.4.3.1 在大气压力101kPa、水温20℃时,消防泵的最大吸深不应小于7m。引水时间应符合表3的要求。
4.4.4.3.2 在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流量和出口压力应满足表4的规定。
4.4.4.4 连续运转性能
消防泵连续运转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连续运转试验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应超过发动机的额定转速;
——发动机无异响、过度振动、漏水、漏油、漏气等异常现象;
——发动机水温应小于90℃;
——发动机机油温度应小于95℃;
——变速器及功率输出装置的润滑油温度应小于100℃;
——功率输出装置的输出轴轴承座温度应小于100℃。
4.4.4.5 超负荷运转性能
消防泵应进行超负荷运转试验,发动机和消防泵应工作正常,无过度振动、漏油等现象。
4.4.5 消防炮
4.4.5.1 压缩空气泡沫车配备的消防炮应符合GB 19156的要求。
4.4.5.2 消防炮装车后的俯角不应小于7°。
4.4.5.3 车顶炮的进水管路应设置控制启闭的阀门。
4.4.5.4 车顶炮应设置锁紧机构和支撑机构,车前炮应有锁紧机构。锁紧机构应能在消防炮喷射时将其锁止在任何俯仰、回转角度位置;支撑机构在压缩空气泡沫车行驶时能够可靠支撑消防炮。
4.4.5.5 当消防炮为无线遥控时,消防炮的遥控信号不应对消防车其他控制系统和通讯系统的工作造成干扰。
4.4.6 管路
4.4.6.1 进水管路
4.4.6.1.1 当消防泵进水口设置在侧面时,应在消防车两侧均设置进水口。单侧进水口应满足压缩空气泡沫车额定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4.6.1.2 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小于100L/s的压缩空气泡沫车进水管路应设置阀门。
4.4.6.1.3 进水管路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进水管路内的余水。
4.4.6.1.4 消防泵的每个进水口和吸水管之间应安装抗腐蚀滤网,滤网的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滤网上的孔不应通过:
——对于额定流量不大于30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8mm的颗粒;
——对于额定流量大于30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13mm的颗粒。
4.4.6.1.5 进水管路在0.8MPa静水压下不应出现管路漏水、冒汗、密封件渗漏等现象;在1.2MPa静水压下不应破裂,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变形。
4.4.6.1.6 压缩空气泡沫车应配置吸水管,每车携带的吸水管长度不应小于8m。
4.4.6.2 出水管路
4.4.6.2.1 出水管路的通径和数量应保证压缩空气泡沫车在额定工况下的出水流量。
4.4.6.2.2 出水管路最低处应设置能保证45s内放尽出水管路内余水的装置,操作应简便。
4.4.6.2.3 当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大于1.2m时,出水口应向下倾斜,且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m。
4.4.6.2.4 出水管路和消防泵之间应设置止回阀。
4.4.6.2.5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后,管路及各连接处不应出现渗漏。
4.4.6.2.6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后,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4.6.2.7 在出水管路最大工作压力下,手动启闭出水阀门的操作力均不应大于200N(不使用辅助装置),非手动启闭的出水阀门按正常操作方法应能正常启闭。当出水管路没有压力时,手动启闭出水阀门的操作力均不应大于50N。
4.4.6.2.8 出水阀门应设置指示启闭方向的标牌,在操作位置可见处应设置“缓慢打开出水阀”的警示标牌。出水阀门应从结构上保证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大于5s。
4.4.6.3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
4.4.6.3.1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上应设置阀门。阀门应操作方便,当消防泵额定流量大于60L/s时,不应采用手动方式。
4.4.6.3.2 当水罐内的输水管路进口设置在排污孔邻近部位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物进入消防泵内。
4.4.6.3.3 输水管路进口应设置滤网,并应满足消防泵额定工况的要求。
4.4.6.3.4 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大于100L/s的压缩空气泡沫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吸取罐容量90%以上的水。消防泵额定流量大于100L/s的压缩空气泡沫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吸取罐容量85%以上的水。
4.4.6.4 泡沫液罐至泡沫液泵的输液管路
4.4.6.4.1 泡沫液罐至泡沫液泵的输液管路应能吸取罐容量95%以上的泡沫液。
4.4.6.4.2 输液管路进口应设置滤网,并应满足泡沫液泵以及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最大流量要求。
4.4.6.4.3 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承受85kPa真空5min,输液管路不应出现渗漏和肉眼可见的变形。
4.4.7 液罐
4.4.7.1 罐体要求
4.4.7.1.1 水罐、B类泡沫液罐和阀门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经过防腐处理。A类泡沫液罐应使用不锈钢材料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造。
4.4.7.1.2 泡沫液罐应设置呼吸装置,呼吸装置应保证压缩空气泡沫车工作时泡沫液的正常输送。
4.4.7.1.3 压缩空气泡沫车罐体容积大于或等于12m3时,容积误差不应大于±2%;容积小于12m3且不小于1m3时,每减少1m3,其误差绝对值增加0.1%;容积小于1m3时,容积误差不应大于10%。
4.4.7.1.4 当罐体容积大于2m3时,罐内应设置防荡板。当罐体容积大于3m3时,罐内应设置纵向防荡板,防荡板隔出的单腔容积不应大于2m3。
4.4.7.1.5 容积大于1m3的罐体顶部应设置可供人员进出的人孔及人孔盖。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4m。水罐人孔盖在罐内压力超过0.1MPa时应自动卸压。
4.4.7.1.6 水罐和泡沫液罐最低处应设置排污孔,排出的污物不应接触车身或底盘零部件。
4.4.7.1.7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设置液位或液量的指示装置。
4.4.7.1.8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能承受0.1MPa的静水压力。经0.1MPa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应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路、阀门均不应出现渗漏。
4.4.7.2 注液装置
4.4.7.2.1 消防泵至水罐的注水管路应设置阀门,阀门应操作方便。注水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mm,注水完毕后管路不应有积水。
4.4.7.2.2 从外部向水罐注水的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mm,注水完毕后管路不应有积水,罐内水不应出现倒流。外部注水口应加装防护盖。
4.4.7.2.3 泡沫液泵至泡沫液罐间的注液管路应设置阀门,阀门应操作方便,并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注液管路通径不应小于40mm。
4.4.7.2.4 泡沫液罐注液口应加装保护盖。
4.4.7.3 溢水装置
4.4.7.3.1 压缩空气泡沫车水罐内应设置与大气相通的溢水管路,直径不小于水罐至消防泵输水管路直径的30%。
4.4.7.3.2 溢水管路应高出罐顶。
4.5 仪器、仪表
4.5.1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仪器、仪表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要求。
4.5.2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仪器、仪表应至少包括以下技术指标的指示或显示:
——消防泵进口压力显示;
——消防泵出口压力显示;
——消防泵转速显示及累计工作时间显示;
——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显示;
——发动机水温显示;
——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
——压缩空气系统出口压力指示;
——压缩空气系统累计工作时间显示。
4.5.3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真空表应选用压力真空联用表。
4.5.4 当消防泵出水管路安装有流量计用于监测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的水流量时,出水管路应能承受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额定工况运行时消防泵出口压力的1.5倍静水压。
4.6 车身、器材箱以及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4.6.1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车身、器材箱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10的要求。
4.6.2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器材摆放、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11的要求。
4.6.3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器材配备应符合表5的要求。
4.6.4 消防水带、A类泡沫专用枪应摆放在靠近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出口的器材箱内。
4.7 警报灯具
压缩空气泡沫车的警报灯具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7.28~5.7.31的要求。
4.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4.8.1 压缩空气泡沫车交付用户时除应交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外,还应随车交付用户以下中文资料:
——底盘操作手册;
——底盘维修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底盘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说明书;
——底盘合格证或相关证明;
——底盘随车工具清单;
——压缩空气泡沫车电气原理图;
——压缩空气泡沫车使用说明书;
——压缩空气泡沫车维修、保养手册及零部件采购目录;
——压缩空气泡沫车合格证;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压缩空气泡沫车随车工具及易损件清单;
——所配总成及附件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8.2 压缩空气泡沫车除随车配置底盘工具外还应随车配置消防装置的专用工具。
4.8.3 压缩空气泡沫车应随车配置空气压缩机传动皮带、消防泵密封件、全套消防装备电路保险丝等易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