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排 水
9.3.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有效的排水措施,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屠宰与分割车间生活区排水系统应与生产废水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9.3.2 当屠宰车间排水采用明沟排水时,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浅明沟形式;当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3.4 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m2。
9.3.5 屠宰车间内副产品加工间等含油生产废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备有热水软管接口。
9.3.6 胃肠加工间翻肠池排水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固液分离设施。
9.3.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9.3.8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排水管道管径宜比经水力计算的结果放大2号~3号。
9.3.9 屠宰加工间生产用排水出户管最小管径、设计坡度与最小设计坡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表9.3.9 屠宰加工间生产用排水出户管最小管径、设计坡度与最小设计坡度
注:1 排水出户管包括车间排水主干管。
2 专门用来输送肠胃粪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最小设计坡度不得小于0.5%。
9.3.10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管材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9.3.11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污废水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前应排入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
9.3.12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厂区污水管网应采用管道排放形式,当局部采用明沟排放时应加设盖板。
9.3.13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废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统一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