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分割加工
6.7.1 分割加工宜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1 宰后合格牛二分胴体-冷却-分切四分体(编号贴标信息采集)-剔骨(扫码信息采集)-分割(扫码信息采集)-包装(扫码信息采集)-鲜销或冻结。
2 宰后合格羊胴体-冷却-剔骨(编号贴标信息采集)-分割(扫码信息采集)-包装(扫码信息采集)-鲜销或冻结。
6.7.2 牛胴体冷却应采用二分胴体悬挂方式进入四分体间分切,分切后的四分体(编号贴标)再进行剔骨、分割冻结。
6.7.3 羊胴体进冷却间前宜设转挂工位与转挂装置。
6.7.4 牛胴体冷却时间不应少于24h,羊胴体冷却不应大于12h。牛、羊胴体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6.7.5 胴体冷却间内安装吊运轨道,其轨面距地面的高度:牛二分胴体不宜低于3.3m,牛四分体不宜低于2.8m,羊胴体不宜低于2.6m。
6.7.6 胴体冷却轨道间距:牛二分胴体不应小于900mm,羊胴体(每个叉挡或羊胴体挂笼挂3只以上两层)不应小于800mm,轨道布置应保证胴体不与墙、柱接触。
6.7.7 冷却间轨道上悬挂劈半后的牛二分胴体每米按1.5头计算,羊胴体每米按不大于12只计算。
6.7.8 分割肉冷却宜采用小车或货架分层冷却方式。
6.7.9 分割间内采用悬挂输送机输送胴体时,其输送链宜采用无油润滑或使用含油轴承链条运输机。
6.7.10 大、中型剔骨分割加工间,班产牛分割肉在10t及以上或羊分割肉8t及以上的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的输送宜采用自动输送装置。
6.7.11 大中型牛二分胴体在进剔骨分割前应设四分体间,并设四分体锯及四分体转挂下降装置。
6.7.12 在分割间内,对悬挂的牛四分体后腿部分胴体应设置下降装置,使其胴体的轨道面高度下降到适宜剔骨工序操作的高度。对于前腿部分胴体应设置提升机,使其胴体的轨道面高度提升到适宜剔骨工序操作的高度。
6.7.13 在轨道上悬挂剔骨时,从轨道上卸四分体胴体时,工作台附近宜设置卸料装置。
6.7.14 在轨道上悬挂剔骨时,其轨道下面应设置接收台(或接收盘)。
6.7.15 在分割输送机(带工作台)上进行分部位剔骨,应在输送机前安装分割锯及工作台。
6.7.16 分割间安排工艺布局时,应在车间留有人行走通道,如使用车辆运输时应有回车场地。
6.7.17 分割肉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的输送不得采用滑槽(筒)。
6.7.18 包装间应设有工作台、计量装置和捆扎机具等设施,还应安排存放包装材料的场所。使用车辆运输时应有回车场地。
6.7.19 分割副产品间应根据加工产品需要,分别设置工作台、计量装置及其必要的机具。
6.7.20 分割车间的工器具清洗间内,应设置盛装肉品容器、冻结用金属盘及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设施,还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