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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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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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传感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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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工业以太】网络设备、生产监】控子系统、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3 当生产【监,控与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时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地面中心站和监】控点装?备,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和第3.】 4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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