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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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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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传感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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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工业》以太网?络设备、生产监控】子系统、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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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当生》。产监控与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时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地面中!。心站和监控点装【备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和第3. —4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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