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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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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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传感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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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工,业以太网络设备【、,生产监控子系统、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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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当生产监控与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时,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地面【中心站和监控点装备!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和第?3. 4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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