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43-2016 建标库

12  竣工验收

12.0.1  本条将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强调为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按本规范的要求将质量合格的本分部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的验收过程。

12.0.2  本条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人员、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对本分部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应办理验收手续。

12.0.3  本条强调设备及系统应完成调试,设备处于能开启运行状态,以随时接受工程的验收。

12.0.4  本条规定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因为季节原因无法进行带冷或热负荷运行时,可按竣工时间给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是本条又强调施工企业应履行在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带冷或热负荷的试运行及调试。

12.0.5  本条规定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有时按独立单位工程的形式进行工程的验收,甚至,仅以本规范所划分的一个子分部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本规范规定可以将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作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相应工程内容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要求应相同。

12.0.6  本条规定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感观质量检查项目和合格标准,不同工程应进行针对性的舍取。

12.0.7  本条规定了净化空调工程对应空调工程,还需增加的感观质量的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