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控制设备
6.2.1 控制设备的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信号传输方式及安全管理要求等选择报警控制设备的类型。
2 宜具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
3 接入公共网络的报警控制设备应满足相应网络的入网接口要求。
4 应具有与其他系统联动或集成的输入、输出接口。
6.2.2 控制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应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并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场所。
2 不需要人员操作的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宜采取电子/实体防护措施。
3 壁挂式报警控制设备在墙上的安装位置,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如靠门安装时,宜安装在门轴的另一侧;如靠近门轴安装
时,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台式报警控制设备的操作、显示面板和管理计算机的显示器屏幕应避开阳光直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