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27-2015 建标库

19  建筑和结构

19.1  一般规定

19.1.1  高炉炼铁车间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并保证质量。宜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

19.1.2  高炉车间的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19.1.3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有关规定。建筑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19.1.4  地震区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体型规则的结构形式。

19.1.5  建(构)筑物的荷载应按生产工艺要求选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19.1.6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生产工艺条件确定。

19.1.7  高炉炼铁车间的建构筑物荷载设计不宜附加积灰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