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建筑和结构
19.1 一般规定
19.1.1 高炉炼铁车间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并保证质量。宜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
19.1.2 高炉车间的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19.1.3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建筑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9.1.4 地震区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体型规则的结构形式。
19.1.5 建(构)筑物的荷载应按生产工艺要求选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19.1.6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生产工艺条件确定。
19.1.7 高炉炼铁车间的建构筑物荷载设计不宜附加积灰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