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采区煤仓
8.8.1 采区煤仓形式分为垂直圆形、倾斜拱形、斜立混合形和水平煤仓。大巷采用矿车运煤时,运输大巷或石门和输送机上(下)山之间应设采区煤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有条件也应设采区煤仓;当输送机大巷和输送机上(下)山均布置在煤层中,无条件利用高差布置采区煤仓时,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备能力应匹配,也可增设水平煤仓。
8.8.2 当大巷采用矿车运输且采区高峰生产能力大于采区装车站能力时,采区煤仓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采区煤仓容量(t);
Ag——采区高峰生产能力(t/h),高峰期间的小时产量为平均产量的1.5倍~2.0倍;
An——装车站通过能力(t/h),为平均产量的1.0倍~1.3倍;
Tg——采区高峰生产持续时间(h),机采取1.0h~1.5h,炮采取1.5h~2.0h;
Kb——不均匀系数,机采取1.15~1.20,炮采取1.50。
本条第2款中采区煤仓容量的推荐值,设计时可参考选取,也可根据煤炭运输方式,在满足运输要求的基础上调整。
8.8.3 根据我国煤矿使用经验,采区煤仓高度一般控制在30m以下,煤仓高度与采区巷道布置、煤仓容量有关。一般情况下,煤仓容量是在尽量缩小煤仓高度的同时,加大煤仓直径。煤仓直径与煤仓高度的比值一般为0.22~0.42。有的矿区也采用增加煤仓个数的方法,但给施工和管理带来不便。煤仓高度过高不利于处理堵仓事故。
根据生产单位的使用情况,立煤仓收口处倾角一般在60°左右,也有根据实际条件采用50°。尽管造成堵仓事故原因较多,但为适应不同条件,将倾角调整在55°~60°范围之内。
采区煤仓防堵措施较多,但使用效果不理想,在选择防堵措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