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永久避难硐室
10.6.1 永久避难硐室作为灾难发生时井下人员的避难场所,必须保证避难硐室位于主要避灾线路上,以保证人员能够及时进入。在位置选择时亦应避开地质不良区域,以免受地质灾害威胁。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