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永久避难硐室
10.6.1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井底车场、大巷、石门、采区上(下)山等重要避灾线路上,应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10.6.2 永久避难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避难硐室应具备两个安全出入口,并宜布置在不同巷道中;当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20m,出入口底板应高出与之相连的巷道0.2m;
2 永久避难硐室安全出入口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
3 永久避难硐室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4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应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应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5 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应低于0.3MPa.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应小于0.2m,墙体应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10.6.3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不应小于3.0m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m,净高不应低于2.0m,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宜为20人~100人。
10.6.4 永久避难硐室底板应高于与其相连接巷道底板0.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