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16-2017 建标库

5.4  采区车场人行道、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5.4.1  采区车场摘挂钩段的人行道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道布置时应设两侧人行道,双道布置时应设中间人行道和一侧人行道;

    2  在净高1.6m范围内,一侧或两侧人行道宽度综采采区不得小于1.0m,非综采采区不得小于0.8m,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0m。

5.4.2  采区上部和中部甩车场双道布置并设有高、低道时,摘挂钩段人行道应设在中间和低道侧。采区下部车场双道布置并设有高、低道时,摘挂钩段人行道可设在中间和高道侧。

5.4.3  采区车场应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5.4.4  采区车场应设置信号硐室和躲避硐,信号硐室和躲避硐的设置位置及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平车场信号硐室应设在分车道岔人行道侧;

    2  上部甩车场和中部甩车场的信号硐室,可设在摘挂钩点附近的低道侧;躲避硐可设在轨道上山人行道侧;

    3  下部车场信号硐室宜设在起坡点处高道侧;躲避硐宜设在起坡点附近人行道侧;

    4  信号硐室净宽不应小于1.5m,净高不应小于2.0m,净深不应小于1.5m;

    5  躲避硐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1.8m,净深不应小于0.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