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避险硐室
5.4.1 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斜井井筒,凡连续运行长度超过800m,均应设置避险硐室或避险设施。
5.4.2 避险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险硐室应设置在下坡行车方向的右侧,或井筒转向端头处,直线布置;
2 避险硐室入口断面宽度应按单车单向行驶设计,避险硐室呈上坡形式,坡度在8°以内,并铺设碎石、细沙等减速带,末端设置防撞装置;
3 避险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配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
4 避险硐室前50m处应设置预告标志,并在避险硐室入口处设置醒目、明显的反光标识;硐室内应设置信号装置和照明;
5 避险硐室与井筒的夹角不宜大于30°,避险硐室与井筒夹角处应有可靠的缓冲、防撞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