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躲避硐
5.3.1 躲避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兼作提升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必须设躲避硐;躲避硐的间距在采用轨道运输的井筒中不得大于40m,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中不宜大于300m;
2 在规定的间距附近有可以利用的硐室或巷道符合躲避硐尺寸时,可不另设躲避硐;
3 采用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起坡点附近低道侧应设躲避硐。
5.3.2 躲避硐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高不得小于1.8m,净深不得小于0.7m。
5.3 躲避硐
5.3.1 躲避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兼作提升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必须设躲避硐;躲避硐的间距在采用轨道运输的井筒中不得大于40m,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中不宜大于300m;
2 在规定的间距附近有可以利用的硐室或巷道符合躲避硐尺寸时,可不另设躲避硐;
3 采用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起坡点附近低道侧应设躲避硐。
5.3.2 躲避硐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高不得小于1.8m,净深不得小于0.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