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普通法施工井筒支护
3.2.1 普通法施工井筒支护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进入稳定基岩段支护应优先采用锚喷支护。锚喷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和《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 504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围岩为Ⅰ、Ⅱ类时,宜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井筒围岩为Ⅲ、Ⅳ类时,宜采用锚杆加喷射混凝土支护;井筒围岩为Ⅴ类时,宜采用锚杆加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
2)锚喷支护参数,应根据围岩的稳定性、井筒断面跨度等因素,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
3)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设墙基,其深度不得小于0.1m;
4)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注眼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20。
2 斜井井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砌碹支护,且碹体向坚硬岩层内应至少延伸5m;当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
3 穿过软岩、含水基岩或断层破碎带的井筒,宜采用锚喷或挂网锚喷和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联合支护。
4 穿过松散岩层的井筒,宜采用背网、钢支架、喷混凝土和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联合支护。
5 底板松软、破碎或底鼓的井筒,宜采用锚杆、底梁、注浆、底拱等形式进行底板支护。
3.2.2 砌碹支护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铺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3.2.3 井筒穿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井壁结构应能对煤壁严密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