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15-2017 建标库

3.2  普通法施工井筒支护

3.2.1  普通法施工井筒支护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进入稳定基岩段支护应优先采用锚喷支护。锚喷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和《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围岩为Ⅰ、Ⅱ类时,宜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井筒围岩为Ⅲ、Ⅳ类时,宜采用锚杆加喷射混凝土支护;井筒围岩为Ⅴ类时,宜采用锚杆加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

        2)锚喷支护参数,应根据围岩的稳定性、井筒断面跨度等因素,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

        3)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设墙基,其深度不得小于0.1m;

        4)喷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注眼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20。

    2  斜井井口至坚硬岩层之间必须采用砌碹支护,且碹体向坚硬岩层内应至少延伸5m;当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

    3  穿过软岩、含水基岩或断层破碎带的井筒,宜采用锚喷或挂网锚喷和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联合支护。

    4  穿过松散岩层的井筒,宜采用背网、钢支架、喷混凝土和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联合支护。

    5  底板松软、破碎或底鼓的井筒,宜采用锚杆、底梁、注浆、底拱等形式进行底板支护。

3.2.2  砌碹支护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铺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3.2.3  井筒穿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井壁结构应能对煤壁严密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