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环 保
12.2.1 挤压钢管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
12.2.2 挤压钢管工程感应加热装置所产生的电磁辐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12.2.3 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2.2.4 挤压车间配置的钢管内表面和外表面喷丸设备,应配置除尘设备,喷丸时产生的尘埃严禁直接排放。
12.2.5 挤压车间设计有酸洗工序时,酸洗时产生的酸雾、含酸废水,废酸严禁直接排放。
12.2.6 挤压车间配置坯料清洗设备时,含碱废水严禁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