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挤压机组的名称应表示为“×××MN挤压机组”。其中“×××”应表示挤压机的公称挤压力。
3.0.2 挤压机宜选择表3.0.2中的规格。
3.0.3 挤压机组的工作制度应按连续工作制设计。
3.0.4 挤压机组年有效工作时间不应低于5000h,年实际工作时间不应低于4000h。
3.0.5 挤压机组的负荷率不应低于80%。
3.0.6 挤压钢管工程宜配套建设玻璃垫加工设施,其设施应满足挤压机组各种规格玻璃垫的加工需要。
3.0.7 挤压钢管工程应配套理化检验设施,其设施应能满足产品标准的检验要求。
3.0.8 设计时应明确生产工模具的来源、修复和装配。
3.0.9 专用生产工模具的加工或修复设备应在设计中进行能力核算,专用生产工模具加工设备的加工能力应能满足机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