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压钢管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4-2012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挤压机组的名称应表示为“×××MN挤压机组”。其中“×××”应表示挤压机的公称挤压力。

3.0.2  挤压机宜选择表3.0.2中的规格。

3.0.3  挤压机组的工作制度应按连续工作制设计。

3.0.4  挤压机组年有效工作时间不应低于5000h,年实际工作时间不应低于4000h。

3.0.5  挤压机组的负荷率不应低于80%。

3.0.6  挤压钢管工程宜配套建设玻璃垫加工设施,其设施应满足挤压机组各种规格玻璃垫的加工需要。

3.0.7  挤压钢管工程应配套理化检验设施,其设施应能满足产品标准的检验要求。

3.0.8  设计时应明确生产工模具的来源、修复和装配。

3.0.9  专用生产工模具的加工或修复设备应在设计中进行能力核算,专用生产工模具加工设备的加工能力应能满足机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