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GB7956.12-2015 建标库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举高消防车(以下简称举高车)除应符合GB7956.1-2014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举高车燃油箱容积应保证消防车行驶100km后可以完成50次工作循环。

    4.2.1.2  声光报警的声音在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不小于90dB(A),光应闪烁,并保证在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能够看到。

    4.2.1.3  举高车在工作斗操作台控制的项目应与回转平台操作台处的控制项目相同,操作方法和显示模式也应一致。但回转平台处的操作应优先于工作斗中的操作。

    4.2.1.4  举高车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台及工作斗内设置对讲系统,该对讲系统不应需要手持操作。

    4.2.1.5  举高车液压油泵的接合和分离操作应在消防车驾驶室内进行。油泵接合后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台上有灯光指示,水泵接合后回转平台操作台也应有灯光指示。

    4.2.1.6  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50m并安装消防喷射装置的举高车应安装增压消防泵。

    4.2.1.7  举高车的支腿和臂架(梯架)操作均可佩戴消防手套进行。

    4.2.1.8  举高车应将消防炮的控制、消防泵的转速调节和臂架(梯架)的控制集成至一处。

    4.2.1.9  举高车所有部件不应遮挡前风窗玻璃。

    4.2.1.10  举高车最大工作高度应大于15m,臂架(梯架)回转角度应大于90°。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举高车应在支腿操作台、工作斗操作台及回转平台操作台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详细的图示或文字的操作说明及警示说明。

    4.2.2.2  各操作处的操作和警示说明应使用不同的颜色或不同大小的字体加以区分。对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操作应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在伸缩支腿外端,上、下车爬梯处,消防炮操作处,遥控操作处及强制操作处均应有相应的警示说明。

4.2.3  液压系统

    4.2.3.1  举高车液压油箱容积应保证举高车连续50次工作循环,油箱内液压油温度不应大于90℃。不应因油温过高而出现臂架(梯架)颤抖、爬行、发卡,液压元器件不应有漏油、渗油、机件损坏现象。

    4.2.3.2  回转平台操作台上应有指示臂架(梯架)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显示。支腿操作处应有指示支腿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显示。

    4.2.3.3  举高车的支腿、臂架(梯架)等液压系统应分别设置溢流阀。

    4.2.3.4  举高车的液压油箱附近应有告知用户所用液压油型号、使用温度范围、容量、推荐更换周期及更换液压油时应注意事项的标牌。标牌应放在液压油箱附近便于阅读处。液压油箱应安装指示箱内液压油液位和温度的装置。液压油箱的呼吸口应装有可更换的空气滤清器。

    4.2.3.5  举高车的液压系统应至少设置二道可更换式液压油滤油器,通过滤油器的液压油流量应能满足举高车对液压油流量的需要。滤油器附近可见处应有标牌说明滤油器的型号和滤油器的推荐更换周期。

    4.2.3.6  回转平台操作台和工作斗操作台应有脚踏开关,当踏下开关,同时操纵液压系统操作阀时,发动机转速应自动响应并调整到液压油泵的工作转速范围内,液压系统做相应动作。当未踏下开关,操纵液压系统操作阀时,液压系统不应响应。当消防泵和液压泵同时工作时,优先满足消防泵对转速的需要。

4.2.4  安全要求

    4.2.4.1  举高车应有上、下车互锁功能,当支腿展开调平并支撑可靠之前,臂架(梯架)不能运动,臂架(梯架)未收回到支撑托架之前,下车支腿不能收回。上、下车互锁功能应自动实现。

    4.2.4.2  臂架(梯架)在运动过程中,当任一支腿出现不受力情况,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且臂架(梯架)不能继续向危险方向运动,但可以向安全方向运动。

    4.2.4.3  举高车支腿可单侧外伸作业时,臂架(梯架)只能在支腿外伸一侧运动,而向另一侧的动作应自动禁止。当两侧支腿可部分伸出作业时,安全系统应自动将臂架(梯架)的动作限制在安全范围内。

    4.2.4.4  向举高车工作斗内加上1.1倍额定负载,当臂架(梯架)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动作时,允许一个支腿离开地面,离地高度应小于20mm,受载后减小负载的二支腿剩余载荷之和不小于整车整备质量的6%,举高喷射消防车应在最大工作高度,消防炮以额定流量和压力水平喷射条件下符合以上要求。

    4.2.4.5  举高车应有支腿调平或回转平台调平的能力,调节范围不应小于5°。调平精度误差不应超过±1°。带工作斗或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30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应采用自动调平。

    4.2.4.6  当臂架(梯架)举升后液压系统或动力装置发生故障,臂架(梯架)、支腿和滑车应能锁止,臂架(梯架)、滑车的下降不能超过300mm。

    4.2.4.7  拉动臂架(梯架)的钢缆、链条等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小于5。其他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

    4.2.4.8  举高车操作台上不应装有可直接调整液压或电气系统参数的装置。这些参数的调整处应采用特殊工具方能打开并在调整操作处应有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的颜色应符合GB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内容包含“调整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字样,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2.5  特殊要求

    4.2.5.1  登高平台消防车

      4.2.5.1.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5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臂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5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35m并不大于70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超过35m部分每增加10m,时间增加4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70m的登高平台消防车,超过70m部分每增加10m,时间增加100s,不足10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1.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不应大于50s。

      4.2.5.1.3  登高平台消防车的工作斗面积应大于1.5m2

      4.2.5.1.4  登高平台消防车在工作斗炮不喷水时的工作斗额定负载不应小于270kg。

      4.2.5.1.5  登高平台消防车设置侧向爬梯时,应设置辅助梯,辅助梯应能保证人员安全到达地面。爬梯顶端应有连接工作斗的过渡梯节。

      4.2.5.1.6  登高平台消防车设置侧向爬梯时,爬梯应设置照明装置,爬梯最大承载的人数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处标示,爬梯的强度应能保证其承载最大人数时无永久变形及破坏现象。梯蹬长度应大于400mm,梯蹬的间距应小于350mm,梯蹬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并且防滑面长度应大于该梯蹬长度的60%。爬梯远离臂架的一侧应有扶手,扶手高出梯蹬的距离应大于300mm。

      4.2.5.1.7  登高平台消防车装有消防炮,则其稳定性除应符合4.2.4.4的要求外,还应将全部臂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如因结构原因不能将全部臂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应将末节臂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不能伸展的臂架以与水平面最大角度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工作斗内按喷射时的规定载荷加载,同时消防炮在工作范围内以额定流量喷射,登高平台消防车稳定性也应符合4.2.4.4的要求。

      4.2.5.1.8  安装在登高平台消防车上的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俯角、仰角和绕臂架平行线的左摆角和右摆角均应大于45°。

      4.2.5.1.9  登高平台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30L/s,射程不应小于40m,消防炮的进口应设置阀门和压力表,阀门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2.5.2  云梯消防车

      4.2.5.2.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40m的云梯消防车梯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2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40m的云梯消防车,超过40m的部分每增加10m,时间增加30s,不足10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2.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不应大于40s。

      4.2.5.2.3  云梯消防车工作斗的面积应大于1.0m2,滑车的面积应大于0.8m2

      4.2.5.2.4  云梯消防车在工作斗炮不喷水时的工作斗额定负载不应小于180kg。

      4.2.5.2.5  云梯消防车应在其梯架下端设置辅助梯,辅助梯打开后可直接到达地面。

      4.2.5.2.6  云梯消防车的梯架应设置照明装置,梯架的最大承载人数应在回转平台操作处标示,梯架的强度应能保证其承载最大人数时无永久变形及破坏现象。梯蹬长度应大于450mm,梯蹬的间距应小于350mm,梯蹬表面应有防滑措施并且防滑面长度应大于该蹬档长度的60%。梯架的两侧均应有扶手,扶手高出梯蹬的距离应大于300mm。

      4.2.5.2.7  如梯蹬采用圆形形状,则梯蹬包括防滑层的直径应大于32mm。

      4.2.5.2.8  如梯蹬采用其他形状,则梯蹬的截面积不应小于775mm2,包括防滑层的梯蹬截面长边不大于80mm,短边不小于19mm。

      4.2.5.2.9  装在云梯消防车梯架上的梯蹬应能承受2300N的力不断裂,不产生明显的永久变形。

      4.2.5.2.10  云梯消防车的梯架应有行车锁止装置,锁止装置应保证云梯消防车在30km/h速度下紧急制动梯架不会伸出,锁止装置应无附加开关。

      4.2.5.2.11  云梯消防车装有载人工作斗和消防炮,则其稳定性除应符合4.2.4.4的要求外,还应将梯架以45°伸展至工作极限位置,工作斗内按喷射时的规定载荷加载,同时消防炮在工作范围内以额定流量喷射,云梯消防车稳定性也应符合4.2.4.4的要求。

      4.2.5.2.12  安装在梯顶的消防炮不应对梯架的运动产生影响,不应对按操作规程接近梯顶的人员产生障碍。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俯角和仰角应大于60°,绕梯架平行线的左摆角和右摆角应大于45°。

      4.2.5.2.13  云梯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30L/s,射程不应小于40m,消防炮的进口应设置阀门和压力表,阀门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2.5.3  举高喷射消防车

      4.2.5.3.1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5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从行驶位置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并回转90°的时间应小于15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35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超过35m部分每增加10m,时间增加40s,不足10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3.2  支腿伸展、支撑并调平的时间应小于40s。

      4.2.5.3.3  举高喷射消防车应在炮身上安装探照灯,探照灯的光色应是黄色,探照灯照射方向与炮喷射方向相同。如举高喷射消防车装有摄像装置,则摄像装置的摄像范围不小于消防炮的喷射范围,所摄影像在操作台上应有显示器显示。

      4.2.5.3.4  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炮在最大工作高度以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流量喷射时,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30m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应能回转和变幅。

      4.2.5.3.5  举高喷射消防车供水管路应有外供水接口。外供水接口的数量应保证臂架消防炮的喷射流量和压力。

      4.2.5.3.6  举高喷射消防车消防炮绕水平线的仰角应大于30°,俯角应小于-60°,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炮喷射形态、俯仰、水平回转的调整不应采用手动方式。

      4.2.5.3.7  举高喷射消防车配置的消防炮流量不应小于50L/s,射程不应小于60m。举高喷射消防车消防泵出水口与臂架出水管路联接处应安装出水阀,出水阀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2.5.3.8  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20m的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臂架从最大工作高度返回破拆装置储存箱,更换破拆装置后再举升到最大工作高度的时间不应大于300s。最大工作高度大于20m的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超过20m部分每增加10m,时间增加40s,不足10m部分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4.2.5.3.9  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的破拆装置应自动定位、更换,人工辅助固定。

      4.2.5.3.10  带破拆装置的举高喷射消防车应确保破拆装置在车辆行驶时安装牢固,否则应将破拆装置放回储存箱后方能行驶。

      4.2.5.3.11  举高喷射消防车如安装破拆器,臂架的强度应保证破拆器在最大工作高度以最大破拆力工作时,臂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不应造成车辆倾翻。

4.3  底盘改制要求

4.3.1  举高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举高车工作如底盘轮胎作为支点时,则在横向支腿伸展时应对底盘的悬架系统进行锁定。

4.4  专用装置要求

4.4.1  支腿

    4.4.1.1  举高车应至少有4条支腿。

    4.4.1.2  举高车支腿调平采用自动调平时,应有应急手动调平机构。

    4.4.1.3  举高车在行驶状态,其支腿除警示标志灯外所有部分不应超出举高车最宽处。

    4.4.1.4  支腿操作人员在操作位置应可观察支腿的运动状况。

    4.4.1.5  当支腿运动时,应有不小于90dB(A)的报警声至完成调平止。

    4.4.1.6  支腿操作处应有紧急停止支腿运动的按钮,按下按钮,支腿的所有运动应立即停止。

    4.4.1.7  支腿操作处操作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支腿支撑处应选择在坚硬地面且地面承载能力满足支撑要求;

      ——伸展支腿前应确认支腿伸展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伸展支腿前应检查支承垫板已垫好等内容。

    4.4.1.8  支腿油缸应有液压锁止机构,锁止机构应保证1h的油缸回缩量不大于5mm。

    4.4.1.9  举高车的支腿应能够连续展开并支承整车至调平状态100次,试验中不应出现漏油、结构件变形及运动卡滞等现象。

    4.4.1.10  承载横向和纵向支腿油缸的钢结构件焊缝及与副梁联接处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

    4.4.1.11  举高车应在支腿的外侧设置黄色警示标志灯,当支腿展开时黄色警示标志灯自动点亮并闪烁。黄色警示标志灯的亮度应保证白天在10m外清晰可见,闪烁频率不应小于1次/s。支腿伸出举高车外的部分应使用反光漆漆成红白相间的条状。

    4.4.1.12  举高车应配置与支腿数量相等的支承垫板,支承垫板的面积应保证支撑面所受的压强不大于800kPa。最大工作高度不大于60m的举高车每块支承垫板的质量不应大于15kg,最大工作高度大于60m的举高车每块支撑垫板的质量不应大于25kg,支承垫板的强度应保证能支撑整个车辆而不破坏或明显变形。

    4.4.1.13  举高车调平后在调平操作处应有灯光指示。应在调平操作处安装沿车身纵、横两个方向的水平仪或能显示两个方向水平状态的设备。

4.4.2  臂架(梯架)

    4.4.2.1  一般要求

      4.4.2.1.1  举高车臂架(梯架)应安装在回转平台上。

      4.4.2.1.2  举高车在行驶状态下,臂架(梯架)应放置在固定的托架上。

      4.4.2.1.3  举高车外部标识除应符合GB7956.1-2014的5.2外,还应在臂架(梯架)上涂刷强制性认证标识、企业标识、车辆名称和型号,涂刷的长度不应小于臂架(梯架)行驶状态长度的1/4。

      4.4.2.1.4  举高车臂架(梯架)应涂刷符合GB/T3181规定的Y11乳白色,臂架(梯架)上涂刷的标识除企业标识外应使用符合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

      4.4.2.1.5  臂架(梯架)的托架应有照度不小于10lx的照明,照明灯的开关在回转平台操作台上控制。

    4.4.2.2  臂架(梯架)标牌

      臂架(梯架)靠近回转平台操作台附近,操作人员可见处应永久固定一标牌,标牌上应至少有以下内容:

      ——臂架(梯架)制造商;

      ——臂架(梯架)型号;

      ——臂架(梯架)生产序列号;

      ——臂架(梯架)生产日期;

      ——臂架(梯架)额定载荷。

    4.4.2.3  臂架(梯架)操作要求

      4.4.2.3.1  举高车配备可破拆混凝土建筑物的破拆装置,臂架(梯架)操作可采用无线遥控方式,其余举高车不应采用无线遥控方式。

      4.4.2.3.2  带有载人工作斗的举高车臂架(梯架)运动时,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实时显示臂架(梯架)运动轨迹、伸展高度、工作幅度、变幅角度和安全工作范围。

      4.4.2.3.3  回转平台操作台上应设置紧急状态下停止臂架(梯架)动作的紧急停止按钮。

      4.4.2.3.4  举高车臂架(梯架)操纵手柄前、后、左、右位置应手感明显,操纵手柄应能自动回位。当采用电控阀时,每个操纵手柄可集成两种操作,左侧操纵手柄控制臂架(梯架)的伸展、回缩,右侧操纵手柄控制臂架(梯架)的回转和主臂的俯仰,当采用液压手控阀时,左侧阀控制臂架(梯架)的伸展和回缩,中间阀控臂架(梯架)的回转,右侧阀控制主臂的俯仰。电控阀操纵杆宜采用以下操作方向:

        ——向后拉手柄,臂架(梯架)上仰或回缩;

        ——向前推手柄,臂架(梯架)下俯或伸展;

        ——向左推手柄,臂架(梯架)逆时针回转;

        ——向右推手柄,臂架(梯架)顺时针回转。

    4.4.2.4  臂架(梯架)安全要求

      4.4.2.4.1  举高车臂架(梯架)启动时,安全系统应自动工作。

      4.4.2.4.2  臂架(梯架)应运动平稳,不应有爬行、颤抖、晃动等现象。臂架(梯架)的启动和停止不应造成车辆明显摇晃。

      4.4.2.4.3  举高车臂架(梯架)应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动作,当接近安全工作范围的边缘或臂架(梯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臂架(梯架)的动作应减速,当达到安全工作范围极限时,臂架(梯架)应自动停止向危险方向动作并有声光报警,报警声不应小于90dB(A),臂架(梯架)停止运动后不应再向危险方向动作,不通过操作任何附加开关臂架(梯架)可向安全方向动作。

      4.4.2.4.4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臂架(梯架)的强度应保证承受工作斗1.5倍额定载荷不发生永久变形和结构破坏。

      4.4.2.4.5  臂架(梯架)的1h回缩量应小于最大工作高度的0.2%。

      4.4.2.4.6  臂架(梯架)的强度设计计算时应至少包含如下作用载荷:

        ——风力载荷;

        ——臂架(梯架)的自重载荷;

        ——臂架(梯架)运动产生的惯性力载荷;

        ——臂架(梯架)工作载荷;

        ——炮喷射反力,工作斗内人员活动等产生的动载荷。

      4.4.2.4.7  臂架(梯架)应进行应力测试,应力测试时按被测部件工作时的最大负荷加载,对于塑性材料,部件所受的最大应力应小于所用材料屈服应力的50%。对于脆性材料,部件所受的最大应力应小于所用材料断裂应力的20%。

      4.4.2.4.8  臂架(梯架)主要焊缝及各支承轴座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

4.4.3  工作斗

    4.4.3.1  标识

      4.4.3.1.1  应在工作斗的明显位置标出工作斗额定载荷、系上安全带和防止超员等内容。工作斗额定载荷字体大小应保证离工作斗10m外的人员可清晰阅读,字体应使用与周围颜色反差大的颜色。字迹不应因振动、高温、水淋及其他环境原因脱落或腐蚀。

      4.4.3.1.2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应按工作斗载荷大小和消防炮有、无喷射确定不同的安全工作范围。应在举高车回转平台和工作斗操作位置可见处按不同载荷大小和消防炮有、无喷射显示不同安全工作范围。

    4.4.3.2  结构强度

      4.4.3.2.1  工作斗门应向工作斗内开启,门的宽度不小于450mm,门的高度不小于900mm。应在工作斗两个方向设置门。门锁应旋转开启和碰撞关闭,开启把手应在工作斗外侧,其大小应能够佩戴消防手套开启。门应锁闭可靠,承受2000N的力不应打开或明显变形。

      4.4.3.2.2  工作斗底部四周应有不小于100mm高度的踢板,工作斗的地面应防滑并有排水措施。采用镂空地面,镂空的孔洞大小不能通过15mm直径圆球。

      4.4.3.2.3  工作斗的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1m,围栏采用网状结构,其开口尺寸不大于500mm。围栏任何部位都能承受2000N的力不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4.4.3.2.4  如工作斗可绕臂架(梯架)左右摆动,单侧摆动角度应大于40°。

      4.4.3.2.5  举高车的工作斗及与臂架(梯架)的连接部分应能承受4倍的额定载荷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4.4.3.2.6  举高车使用可从臂架(梯架)拆卸的工作斗时,工作斗安装在臂架(梯架)上时应有机构自动将其与臂架(梯架)锁紧。解除工作斗与臂架(梯架)的锁紧时应执行两个独立的操作。

    4.4.3.3  配件和附件

      4.4.3.3.1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配置的安全带应符合GA494-2004的要求,安全带的吊点应位于操作人员的背部上部,和安全带相连的安全绳应与工作斗可靠连接,其长度不应大于1.5m。工作斗挂安全带处应有标识。安全带数量不应少于按额定载荷核算(75kg/人)的工作斗中人员数量。

      4.4.3.3.2  工作斗内应有功率不小于70W的探照灯,探照灯应可照射工作斗的运动方向和消防炮的喷射方向。探照灯的开关在工作斗操作台和回转平台操作台上,探照灯的光色应是黄色。

      4.4.3.3.3  工作斗下部应有水雾喷头,喷头开启后水雾应能覆盖工作斗下部。喷头的开启和关闭应在工作斗内控制。工作斗周围安装水雾喷头时,喷头开启后应保证工作斗中操作人员安全操作所需的视线和视野。

      4.4.3.3.4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如配置空气呼吸系统,工作斗中至少应配备两个呼吸面罩。两人同时使用的时间应大于1h。

      4.4.3.3.5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如配置应急高空逃生装置,该装置和工作斗应可靠连接。

    4.4.3.4  工作斗安全要求

      4.4.3.4.1  举高车工作斗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地板与水平面应始终自动保持水平,调平误差不应超过3°。调平应及时、平稳。工作斗地板与水平面的角度达到10°时,安全装置应自动停止臂架(梯架)的动作。工作斗应有手动辅助调平机构,只有同时操作两个装置,手动辅助调平机构方能工作。

      4.4.3.4.2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应有工作斗超载报警,当工作斗负载超出额定负载时,应有声光报警信号,报警声不小于90dB(A),臂架(梯架)应只能向安全方向动作。

      4.4.3.4.3  工作斗的前部和下部应有防碰撞装置,装置接近或碰到障碍物时应自动停止臂架(梯架)的动作并有声音报警信号,报警声不小于90dB(A)。当采用接触式防碰撞装置,停止臂架(梯架)动作所需的碰撞力不应大于1000N。

      4.4.3.4.4  最大工作高度不小于30m的举高车,工作斗围栏上或臂架(梯架)顶端应设风速测量仪。当风速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要求时应有声光报警信号,报警声不应小于90dB(A)。

4.4.4  回转平台

    4.4.4.1  回转平台应可双向回转并有回转停止的制动装置,回转平台的支承应方便润滑。

    4.4.4.2  举高车回转平台操作台应有安全围栏,围栏应方便操作人员进出并不影响回转平台回转,回转平台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0m。围栏任何部位应承受1500N力不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4.4.5  其他装置

    4.4.5.1  举高车采用电控系统时,应有应急操作装置,应急操作装置应采用手动操作。当使用应急操作装置操作时安全系统失效,应急操作装置操作处应使用专用工具方能打开,在应急操作装置操作处应有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的颜色应符合GB15052-2010第9章的要求,内容包括“安全系统失效,操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实施”字样,警示说明的字体大小应使操作人员清晰阅读。

    4.4.5.2  举高车应有辅助动力源,当主动力源失效时能将举升状态的臂架(梯架)和支腿收回至行驶状态。臂架(梯架)的回收时间见表1,当使用车载蓄电池驱动辅助动力源时,收回臂架(梯架)和支腿后,蓄电池应仍能启动底盘发动机。

    4.4.5.3  装有滑车的举高车,滑车平均速度不大于1m/s,滑车应能连续1000次可靠工作,滑车的围栏高度应不小于1.1m,围栏任何部位都能承受2000N的力不产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4.5  消防水力系统

4.5.1  消防泵

    4.5.1.1  举高车配备消防泵时,消防泵应符合GB6245的规定。

    4.5.1.2  装有消防泵的举高车应进行6h连续运转试验,连续运转试验时消防泵的出水流量应是泵、炮的匹配流量,消防泵的出口压力应是臂架(梯架)在最大工作高度下,按泵、炮匹配流量出水时消防泵的出口压力。工作斗内如装有向外供水的接口,消防泵出水流量不应小于泵、炮匹配流量加20L/s。

      举高车6h连续运转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连续运转试验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应超过发动机的额定转速;

      ——发动机无异响、过度振动、漏水、漏油、漏气等异常现象;

      ——发动机出水温度小于90℃;

      ——发动机机油温度小于95℃;

      ——变速器及取力器的润滑油温度应小于100℃;

      ——取力器的输出轴轴承座温度应小于100℃。

4.5.2  消防炮

    举高车配备消防炮时,消防炮应符合GB19156、GB19157的规定。

4.5.3  消防管路

    4.5.3.1  一般要求

      4.5.3.1.1  所有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防腐蚀措施。

      4.5.3.1.2  管路布置应便于消防泵及传动机构的维护和保养。

      4.5.3.1.3  消防管路应采用不同颜色区分,进水管路和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出水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

    4.5.3.2  消防泵进水管路

      4.5.3.2.1  当消防泵进水口设在侧面时,应在车辆两侧均设进水口。单侧进水口应满足消防车额定压力和流量要求。

      4.5.3.2.2  额定流量不小于100L/s的消防车进水管路应设置阀门。

      4.5.3.2.3  消防泵的每个进水口和吸水管之间应安装抗腐蚀性滤网,滤网的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滤网上的孔不应通过:

        ——对于额定流量不大于30L/s的消防泵,大于或等于8mm的颗粒;

        ——对于额定流量大于30L/s的消防泵,大于或等于13mm的颗粒。

      4.5.3.2.4  进水管路在0.8MPa压力下不应出现管路漏水、冒汗、密封件渗漏等现象;在1.2MPa压力下不应破裂,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变形。

    4.5.3.3  消防泵出水管路

      4.5.3.3.1  出水管路的通径和数量应保证消防车在额定工况下的出水流量。

      4.5.3.3.2  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大于1.2m时,出水口应向下倾斜,且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m。

      4.5.3.3.3  出水管路应安装可关闭出水管路和消防泵连接的止回阀。

      4.5.3.3.4  在出水管路最大工作压力下,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在不使用辅助装置的前提下不应大于200N。非手动启闭的出水阀按正常操作方法可开启和关闭。当出水管路中没有压力时,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50N。

      4.5.3.3.5  出水阀应有指示启闭方向的指示标牌,在出水阀操作位置可见处应有“缓慢打开出水阀”的警示标牌,出水阀结构上应保证从开启至最大开度所用的时间大于5s。

    4.5.3.4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

      4.5.3.4.1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上应设置阀门且操作方便,额定流量大于60L/s时不应采用手动开启。

      4.5.3.4.2  水罐内输水管路的进口设置在排污孔邻近部位时,应保证污物不进入消防泵内。

      4.5.3.4.3  输水管路进口应设置滤网,并应满足消防车额定工况要求。

      4.5.3.4.4  额定流量不大于100L/s的消防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抽取罐容量90%以上的水;额定流量大于100L/s的消防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抽取罐容量85%以上的水。

    4.5.3.5  举高消防车管路特殊要求

      4.5.3.5.1  举高车应在外供水管路进口处或自带消防泵的出口处设置压力限制阀,压力限制阀应能将压力保持在管路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以下。消防泵进口处如设置压力限制阀,压力限制阀应能将压力限制在消防泵允许进口压力的1.1倍以下。

      4.5.3.5.2  举高车应在其消防管路最低处设置放水阀。管路中所有出口打开后应在3min内将管路内的水放尽。

      4.5.3.5.3  举高车的出水管路承受水路最大工作压力1.5倍的压力不应发生渗漏,承受水路最大工作压力2倍的压力不应发生永久变形或结构破坏。

      4.5.3.5.4  有工作斗的举高车向外供水的接口应有消防球阀,接口不应大于80mm。

      4.5.3.5.5  当消防管路内流量是泵、炮匹配流量,水路系统的沿程损失不应大于0.01MPa/m。

4.5.4  罐体

    4.5.4.1  罐体要求

      4.5.4.1.1  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2m3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士2%;容积小于12m3且不小于1m3时,每减少1m3,其误差绝对值增加0.1%,容积小于1m3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士10%。

      4.5.4.1.2  罐体和阀门应采用防腐材料或经过防腐处理。

      4.5.4.1.3  罐容积超过2m3,罐内应设防荡板,罐容积超过3m3,罐内应设纵向防荡板,防荡板隔出的单腔容积不应大于2m3

      4.5.4.1.4  容积大于1m3的罐顶部应设置可供人员进出的人孔及人孔盖,人孔直径不小于0.4m。水罐人孔盖在罐内压力超过0.1MPa时可自动卸压。

      4.5.4.1.5  水罐和泡沫液罐最低处应设置排污孔,排出的淤物不应接触车身或底盘零部件。

      4.5.4.1.6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设置液位或液量的指示装置。

      4.5.4.1.7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能承受0.1MPa的静水压力。经0.1MPa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应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

      4.5.4.1.8  泡沫液罐应设置呼吸口,呼吸口应保证正常输送泡沫液。

    4.5.4.2  注液装置

      4.5.4.2.1  消防泵至水罐的注水管路应设置阀门,阀门应方便操作。注水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mm,管路中不应有积水。

      4.5.4.2.2  从车辆外部向水罐注水的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mm,管路应保证罐内水不会倒流,管路中不应有积水。注水口应加防护盖。

      4.5.4.2.3  泡沫液泵至泡沫液罐间的注液管路应设置不锈钢阀门,阀门应便于操作。注液管路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不锈钢管,通径不小于40mm。

      4.5.4.2.4  泡沫罐注液口应有保护盖。

    4.5.4.3  溢水装置

      应在水罐内设置通大气的溢水管路,溢水管路直径不小于水罐与消防泵间输水管路直径的30%。溢水管路应高出罐顶。

4.6  仪器、仪表

4.6.1  举高车的仪器、仪表除应符合GB7956.1-2014中5.6的规定。

4.6.2  举高车应配备一个显示液压泵累计工作时间的计时器。

4.7  器材的摆放、固定和配备

4.7.1  举高车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7956.1-2014中5.10、5.11的规定。

4.7.2  举高车的器材配备见表2。

4.8  警报灯具

4.8.1  举高车警报灯具应符合GB7956.1-2014中5.7.28~5.7.31的规定。

4.8.2  举高车后围上方左侧应安装红色频闪灯,右侧安装蓝色频闪灯。

4.9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4.9.1  举高车交付用户时除应交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外,还至少应随车交付用户以下中文文件:

    ——底盘操作手册;

    ——底盘维修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底盘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说明书;

    ——底盘合格证;

    ——底盘随车工具清单;

    ——消防车合格证;

    ——消防车电气原理图(含安全控制系统);

    ——消防车液压原理图;

    ——消防车使用说明书;

    ——消防车维修、保养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消防车随车工具及易损件清单;

    ——臂架(梯架)及结构件探伤报告副本;

    ——配有高压气体装置,应提供用户高压气体装置制造许可、合格证副本及下次检验日期;

    ——所配总成及附件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9.2  举高车应随车配置消防装置的专用工具。

4.9.3  举高车应随车配置易损件和全套消防装置的电路保险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