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82-2016 建标库

5通信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2  光缆、电缆、漏缆线路验收前对径路复测情况进行确认,并复核隐蔽工程记录,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径路复测提出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是否有记录可循。

5.1.3  本条的要求,主要针对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第16.2.11条提出的地下线路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并应具有抗电气化干扰的防护层的要求,以及第6.2.12条提出的地上车站站内宜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电线和电缆;地上区间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还应具有防雨淋和抗阳光辐射能力。

    地铁隧道内的光缆、电缆必须无卤、低烟、阻燃,是为了在火灾情况下,线缆能够尽量避免产生对人身有害的物质,并能有效地防止燃烧。地下隧道环境潮湿,电磁环境复杂,因此要求线缆防腐蚀和抗电气化干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测试报告,是对安全防护和质量安全的相关性能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

5.1.4  本条提出按设计和配盘要求的盘长敷设,以及不得任意切断光缆、电缆和不得任意增加接头,是为了控制光缆、电缆的传输性能指标,满足整个系统的应用要求。

5.1.5  光电缆的接续、测试,漏缆及馈线的接续、测试,是通信施工安装质量控制的关键工序,有严格的工艺要求,故提出培训上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