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施工质量要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指企业通过了ISO9000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覆盖到施工现场,贯彻到施工全过程。施工现场应配齐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包括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施工准备工作要全面、到位,一般包括施工调查、施工图核对、施工方案选择及资源配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施工技术交底等。并且现场建立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明确检验目的、人员、时间、内容、标准等,以及针对不同的检验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控制流程。
施工前,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项目为建设单位,下同)对施工单位所做的施工准备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是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提出的要求,是保证开工后顺利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每个单位工程都会检查一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填写,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及限期整改的结论。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现场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在内。
3.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本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是指参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包括岗位、专业和技术职称等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结合工程情况、管理模式等,在保证工程质量、分清责任的前提下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先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对于重要的地基基础,在开挖至设计高程后,还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实际上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这一点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及日后可能出现的质量事故的责任判定很重要,不能忽视。
检验批质量验收是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验收。只要这些项目的质量达到了本标准的规定,就可以判定该检验批合格。标准中的其他要求不在检验批质量验收中涉及。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相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体工程质量而言,应该是比较次要的。但是,对完工后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核实,是很有必要的。观感质量验收绝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也不是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涉及外观质量的项目进行重新检查,更不是引导施工单位在工程外观上做片面的投入。观感质量验收的目的在于直观地从宏观上对工程的安全可靠性能和使用功能进行验收。如局部缺损、污染等,特别是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时反映不出来,而后来又发生变化的情况,通过观感质量验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质量控制环节。
3.1.3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是两个方面:一是对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二是对各工序操作质量的自检、交接检验。
第一,对设备、材料质量的进场验收应分两个层次进行。
进场验收:对设备、材料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检验方法为观察检查并配以必要的尺量、检查合格证、厂家(产地)试验报告;检验数量多为全部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验方法和数量多数情况下相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进施工现场。
验证检验:凡是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进行验证检验。考虑到对轨道交通通信系统使用功能确有重要影响的设备,但是大多数现场又不具备相应的试验条件,可以在厂验时一并进行验证检验。厂验的批量、抽样数量、质量指标应根据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要求或工程特点确定,检验方法符合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的规定。现场检查厂验报告。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设备厂验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对工序操作质量的自检、交接检验。
自检: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操作,该工序完成后,对反映该工序质量的控制点进行自检。自检的结果要留有记录。这些结果可以作为施工记录的内容,有的也正好是检验批验收需要的检验数据,要填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
交接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工序完成后就形成了一个检验批,可以对这个检验批进行验收,而不需要另外进行交接检验。对于不能形成检验批的工序,在其完成后应由其完成方与承接方进行交接检验。特别是不同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其目的有三个:一是促进前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二是促进后道工序对前道工序质量的保护;三是分清质量职责,避免发生纠纷。
3.1.4 质量证明文件除了包括合格证外,还有出厂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检验报告,第三方的测试报告等等。
施工单位是质量控制的主体,根据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检验项目的特点,对检验批大多采用全数检验的方案,每道工序完成后,本规范提出了施工单位对全部项目自检的要求。监理单位对安装质量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或见证检验,对系统性能检测和功能检验、网管检验,多采取见证检验的方法。
3.1.5 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城市轨道交通规定了严格的设备限界和车辆限界,侵入设备限界或超出车辆限界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6.1.13条从设计角度提出了不侵限的技术要求。原则上,按设计规定施工,就不会侵限,本条从施工规范和验收角度提出实施要求。施工验收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为确保强制性条文的可操作性,本规范在检验批主控项目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中,提出了具体的施工验收规定,包括验收数量、验收方法等。
(1)针对安装在区间的支架、吊架、托架、支柱(杆),提出:“支架、吊架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4.2.2条);“漏缆吊挂支柱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5.5.3条第4款)。
(2)针对敷设在区间的光缆、电缆、漏缆,提出:“区间光、电缆的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5.2.3条第4款);“漏缆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5.5.6条第4款)。
(3)针对安装在轨旁的区间电话(包括连带的箱盒及附件)安装,提出:“区间电话及相关设施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0.2.2条)。
(4)针对无线通信系统区间设施设备、车载设施设备(车载台、天线、线缆)安装,提出:“无线通信系统区间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1.4.4条);“车载设备安装不得超出车辆限界”(本规范第11.4.6条)。
(5)针对视频监视系统区间设施设备、车载设施设备安装,提出:“视频监视区间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车载设备安装不得超出车辆限界”(本规范第12.2.6、12.2.8条)。
(6)针对广播系统区间设施设备安装,提出:“广播系统区间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3.2.5条)。
(7)针对乘客信息系统区间设施设备、车载设施设备安装,提出:“乘客信息系统区间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4.2.5条);“乘客信息系统车载设备安装不得超出车辆限界”(本规范第14.2.7条)。
(8)针对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区间设施设备安装,提出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区间光缆、电缆、漏缆的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8.2.5条);“民用通信引入区间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8.2.7条)。
(9)针对公安通信系统区间设备设施安装,提出:公安通信“区间光缆、电缆、漏缆的敷设,不得侵入设备限界”(本规范第19.2.2条);“公安视频监视设备安装不得侵入设备限界,车载设备安装不得超出车辆限界”(本规范第19.6.2条)。
(10)本规范附录F中对在区间、车载通信设备,提出了不得侵限的观感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为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