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82-2016 建标库

5  通信线路

5.1  一般规定

5.1.1  通信线路的施工场所应包括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车站、变电所、区间及引入通道。验收内容应包括区间电缆支架安装、光缆敷设、电缆敷设、光缆接续及引入、接续及引入、光缆线路检测、电缆线路检测、漏泄同轴电缆(以下简称漏缆)敷设,漏缆连接及引入、漏缆线路检测。

5.1.2  光、电缆和漏缆的线路验收前,应对径路复测情况进行确认,并复核隐蔽工程记录。

5.1.3  对设计要求的光缆、电缆、漏缆的低烟、无卤、阻燃等特性,以及防雨淋和抗阳光辐射特性,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测试报告。

5.1.4  光缆、电缆、漏缆敷设应按设计和配盘要求的盘长敷设,不得任意切断光缆、电缆和漏缆增加接头。

5.1.5  光、电缆的接续、测试人员,漏缆及馈线连接件制作、漏缆及天馈测试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应持有上岗证。

5.1.6  区间电缆支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