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给排水及消防
11.3.1 油田站场给水、排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系统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不宜分期建设的工程,可一次实施。
11.3.2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当地水文条件及外部给水系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11.3.3 给水设计供水量应为生产、生活、绿化及其他不可预见等用水量之和,且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站场可不设给排水设施。
11.3.4 外部给水系统供水量不足时,站场内用水宜设置储水罐(箱、池)。当采用站外市政、工矿系统管道供水时,其容量不宜小于站场日平均用水量。当采用水罐车供水时,站内储水罐(箱、池)的容量不应小于5m3。
11.3.5 给水水质指标应符合工艺要求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水质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水质处理。
11.3.6 含油污水宜排入生产污水管道或单独收集处置。
11.3.7 油田站场产生的含油污水宜集中处理,集中的范围和方式可因地制宜确定。
11.3.8 含油污水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428的有关规定。
11.3.9 油田站场处理后的含油污水有条件时应回注,回注水质应符合油田有关规定。具有经济效益时,采出水宜进行综合利用。当无回注条件或综合利用价值时,处理后的污水可无效回灌或达标后排放。
11.3.10 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性质,结合油田排水制度、污水处理规划,按有利于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确定。
11.3.11 废水排入外部系统应满足外部系统的接收要求。直接外排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1.3.12 油田站场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厂、站、库给水排水设计规范》SY/T 0089的有关规定。
11.3.13 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