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50-2015 建标库

11.3  给排水及消防

11.3.1  油田站场给水、排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系统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不宜分期建设的工程,可一次实施。

11.3.2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当地水文条件及外部给水系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11.3.3  给水设计供水量应为生产、生活、绿化及其他不可预见等用水量之和,且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站场可不设给排水设施。

11.3.4  外部给水系统供水量不足时,站场内用水宜设置储水罐(箱、池)。当采用站外市政、工矿系统管道供水时,其容量不宜小于站场日平均用水量。当采用水罐车供水时,站内储水罐(箱、池)的容量不应小于5m3

11.3.5  给水水质指标应符合工艺要求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水质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水质处理。

11.3.6  含油污水宜排入生产污水管道或单独收集处置。

11.3.7  油田站场产生的含油污水宜集中处理,集中的范围和方式可因地制宜确定。

11.3.8  含油污水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428的有关规定。

11.3.9  油田站场处理后的含油污水有条件时应回注,回注水质应符合油田有关规定。具有经济效益时,采出水宜进行综合利用。当无回注条件或综合利用价值时,处理后的污水可无效回灌或达标后排放。

11.3.10  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性质,结合油田排水制度、污水处理规划,按有利于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确定。

11.3.11  废水排入外部系统应满足外部系统的接收要求。直接外排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11.3.12  油田站场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厂、站、库给水排水设计规范》SY/T0089的有关规定。

11.3.13  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