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通 信
11.2.1 通信系统应满足油田生产管理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并应能为数据传输提供可靠的通信通道。
11.2.2 通信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已建资源,并应兼顾近期和远期通信业务的需要。
11.2.3 通信系统的设计内容可包括主用通信、备用通信、应急通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用通信宜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两种方式。
2 备用通信方式应根据油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具体通信需求情况确定。备用通信可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或无线通信方式。
3 应急通信可采用VSAT卫星移动车、卫星移动终端或其他无线通信方式。
4 有线通信方式宜采用光缆(电缆)线路接入油田专业通信网或当地的公用电信网。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油田的实际情况选用埋地管道、直埋或架空方式。无线通信方式宜利用油田专网资源及当地公网资源等现有资源。
11.2.4 油田生产管理单位之间的语音通信及数据通信宜采用有线通信方式。
11.2.5 油气集输站场通信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田较集中地区站场岗位间通信应以有线通信方式为主,无线通信方式为辅。油气集输站场间的直通电话宜选用直通专线、油田专用通信网或公用电信网的热线功能实现。
2 油田较分散及边远地区又相对独立的区块,站场间通信应以无线通信方式为主,有线通信方式为辅。无线通信方式宜依托油田现有专用通信网或当地其他通信运营商的无线网络。油田区块内的大型油气站场,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及通信需求情况应采用有线通信接入或无线通信接入,单用户站场宜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接入。
3 单井、计量站的语音通信宜采用无线对讲机方式。
4 滩海陆采油田通信宜以无线通信方式为主。
11.2.6 用户电话通信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电话的长途终端衰减限制不应超过8.68dB。
2 用户电话之间采用音频线路的内部电话(包括调度电话)全程衰减限制(不包括话机)应为24.3dB。
11.2.7 安装于爆炸危险区内的电话、广播、工业电视监视设备及用于爆炸危险区内的无线对讲机,应符合该危险区的防爆要求。
11.2.8 各种通信系统宜设置系统安全设施。
11.2.9 通信系统设置及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田光传输系统宜采用光纤同步数字(SDH)传输设备或工业以太网交换机设备组网,宜采用环型组网。SDH光传输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纤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 5095、《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4、《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MSTP)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 5119的有关规定。光缆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的有关规定。工业以太网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以太网交换机技术要求》YD/T 1099、《以太网交换机设备安全技术要求》YD/T 1627、《具有路由功能的以太网交换机设备安全技术要求》YD/T 1629的有关规定。
2 厂、矿等有调度电话要求的生产管理单位,宜在调度中心设行政、调度合一软交换总机。行政、调度语音交换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的有关规定。软交换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软交换设备总体技术要求》YD/T 1434、《基于软交换的综合接入设备技术要求》YD/T 1385的有关规定。
3 大型站场宜设置有线或无线广播扩音对讲系统。
4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的有关规定。
5 通信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6 要求交流供电不间断的通信设备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通信电源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的有关规定。
7 通信系统设备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098的有关规定。当通信系统设备接地与供配电系统、仪表自控系统联合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8 消防站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
9 生产管理单位办公楼内的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的有关规定。
11.2.10 通信线路穿越站场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和附录L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