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仪表选择及检测控制点设置
9.2.1 油气集输站场仪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及控制室仪表应采用电动仪表;
2 选用气动或电动执行机构应根据生产装置的规模、控制阀的数量,综合可靠性和经济性确定;
3 仪表应满足工艺测量、控制范围及介质温度、压力要求。对黏稠、易堵、有毒、腐蚀性强的测量介质,应选用与介质性质相适应的仪表或采取隔离措施;
4 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的电动仪表、电动执行机构等电气设备的防爆类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按照场所的爆炸危险类别和范围以及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确定;
5 仪表应满足环境条件要求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沙漠油田油气集输站场的仪表应具有适应温差大、防沙、防辐射等性能,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滩海陆采油田油气集输站场的仪表应防盐雾、防潮湿。
9.2.2 油气集输站场检测、控制点应遵循优化、简化的原则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经常监视的工艺参数应设置远传和就地指示;
2 超过限值、影响工艺生产正常运行的参数应设置自动报警或自动报警和联锁控制;
3 需要频繁操作的机泵或阀宜设远程/就地控制;
4 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正常运行且需要连续调整的关键参数,应设自动调节控制。
9.2.3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区域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 6503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9.2.4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区域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9.2.5 油气集输站场应根据生产安全的需要,设置必要的紧急切断和自动泄压放空设施。自喷油井宜设置井口地面安全装置,含有含硫酸性天然气的油井,应按安全评估需求设置紧急关断系统。
9.2.6 现场宜安装供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操作的就地显示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