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电气系统
7.3.1 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7.3.3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7.3.4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应可靠接地。
7.3.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7.3.7 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