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3.5.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2 S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密度为100g/m3。
3.5.3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3。
3.5.4 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和K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3。
3.5.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3.5.6 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7 其他型热气溶胶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3.5.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3.5.9 灭火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灭火设计用量(kg);
C2——灭火设计密度(kg/m3);
V——防护区净容积(m3);
Kv——容积修正系数。V<500m3,Kv=1.0;500m3≤V<1000m3,Kv=1.1;V≥1000m3,Kv=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