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71-2018 建标库

7  安全与监控

7.1  安全设施及措施

7.1.1  地面瓦斯泵房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瓦斯放空管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放散管设计,并宜采用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瓦斯泵房及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有关要求。

7.1.2  瓦斯抽采泵站电力设备应有接地保护,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规定执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抽采管道,在井口附近应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集中接地。

7.1.3  瓦斯泵房内的瓦斯输送管路、瓦斯放空管及使用瓦斯的固定设备、电子设备等处均应进行可靠接地。

7.1.4  利用瓦斯时,抽采泵出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设置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干式瓦斯抽采泵吸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7.1.5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入口、出口应分别设放空管,放空管直径不应小于主管直径,放空管管口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7.1.6  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低浓度瓦斯发电时,应安设阻火泄爆、抑爆、阻爆型阻火防爆装置;阻火泄爆装置应选择水封式,抑爆装置可选择自动喷粉式、细水雾输送式和气水两相流输送式中的一种,阻爆装置应选择自动式;

    2  抽出的低浓度瓦斯不利用时,其地面排放管路应安设阻火泄爆、抑爆型阻火防爆装置;阻火泄爆装置宜采用水封式,抑爆装置宜采用自动喷粉式;

    3  抽采易自燃、自燃煤层采空区低浓度瓦斯时,应在靠近抽采地点的管道上安设抑爆装置;抑爆装置宜采用自动喷粉式;

    4  阻火泄爆装置、抑爆装置、阻爆装置安装位置及顺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的规定。

7.1.7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器仪表,应采用防爆型。

7.1.8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瓦斯泵站的甲、乙类厂房或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可燃气体储罐;架空电力线路与瓦斯泵站内此类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7.1.9  井下移动泵站抽采的瓦斯应排入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时,应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低于0.75%。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警戒牌等。栅栏设置位置应为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应禁止任何作业。

7.1.10  瓦斯管路与相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7.1.10给出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