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焦化机械设备安装是专业性很强的工程施工项目,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本条文规定对从事焦化机械设备工程安装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和质量管理内容的检查验收,强调市场准入制度。
3.0.2 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需要修改设计的情况,本条文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无权修改设计图纸,施工中发现的施工图纸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系,修改施工图纸要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正式手续。
3.0.4 本条明确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是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超过检定期的计量器具也不能使用。
3.0.5 焦化机械设备工程安装中的焊接质量关系工程的安全使用,焊工是关键因素之一。本条文明确规定从事本工程施焊的焊工,经考试合格,方能在其考试合格项目认可范围内施焊,焊工考试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工程建设焊工考试规程》YB/T 9259或国家现行其他相关焊工考试规程的规定进行。
3.0.7 本条主要是规定专业内部的施工过程中,应按规范的规定的停止点进行工序检查,上道工序安装完成,没有经有关质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加强工序间的质量控制,防止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进行下道工序安装,造成最终质量不合格。比如基础垫铁施工后,未经检查,设备吊装就位,若基础垫铁施工不合格,设备的安装质量就无法保证,在试运转中就会产生振动。
3.0.8 焦化机械设备工程安装中的隐蔽工程主要是指设备的二次灌浆、变速箱的封闭、大型轴承座的封闭等。二次灌浆是在设备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对基础和设备底座间进行灌浆,二次灌浆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规定。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焦化机械设备是在高温、多尘、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的环境中运行,在设备和管道上安装的安全阀对压力有严格要求,超压就会对设备产生破坏,因此安全阀对设备的安全起保护作用。未经检定的安全阀,其压力准确度不能保证,安全阀不能起到安全作用,易引起相关设备破坏,设备内的气(汽)、液就会逸(溢)流到生产环境中,引起燃烧或者产生毒气,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3.0.10 在生产运行中,塔类设备中的气(汽)、液相介质,均为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或腐蚀性介质,对塔的强度和密封性能要求较高,故需通过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对塔体和全部焊缝以及其他密封连接部位进行检验,以确保塔类设备生产运行安全,避免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
3.0.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 50252的规定,结合焦化工业建设的特点,焦化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可划分为几个独立的单位工程。本条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的划分是针对新建的焦化系统工程,有利于工程管理和质量验收。对于扩建或改建的焦化工程,可对工程划分做切合实际的调整。
3.0.12 分项工程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整个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决定性项目,要全部符合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同时也应重视一般项目的检验验收。
3.0.14 单位工程的验收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转合格外,还需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3.0.15 观感质量验收,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的量测方法,由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为合格、不合格的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补救。
在焦化机械设备工程安装中,螺栓连接极为普遍,数量很多,工作量大。在一些现行国家规范中,对螺栓连接外露长度有不同的规定,常常成为工程验收的争论点。螺栓连接的长度通常是经设计计算,按规范优选尺寸确定的,外露长度不影响螺栓连接强度,因此,本规范对螺栓连接的螺栓型号、规格及紧固力做出严格要求,而对外露长度不做量的规定,仅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时提出螺栓、螺母及垫圈按设计配备齐全,紧固后螺栓应露出螺母或与螺母平齐,外露螺纹无损伤的要求。
3.0.17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3.0.18 本条文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分项工程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工长)分别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0.19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文件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0.21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有备案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本规范附录B),也可作为自检记录和专检记录。作为自检记录或专检记录时,需有相关质量检查人员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