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 进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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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引气剂《应按每10t为一检!验批不足1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引气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7—.4.2和7.【4.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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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含气量、!含气量经时损失引】气减水剂还应检【测减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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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场《时含气量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初始含气量允【许,偏差:应,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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