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20-2007(2016年版) 建标库

4  竖向设计

4.0.1  城市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的地形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有利于相邻其他用地的排水。

4.0.2  竖向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有利于雨水的排蓄,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间,丰富景观层次。

4.0.3  基地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宜保护、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宜就地平衡土方。

4.0.4  对原地表层适宜栽植的土壤,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以客土更换。

4.0.5  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茎处的地形标高。

4.0.6  绿地内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

4.0.7  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而破坏周边环境。

4.0.8  若用填充物堆置土山时,其上部覆盖土厚度应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

4.0.9  绿地中的水体应有充足的水源和水量,除雨、雪、地下水等水源外,小面积水体也可以人工补给水源。水体的常水位与池岸顶边的高差宜在0.3m,并不宜超过0.5m。水体可设闸门或溢水口以控制水位。

4.0.10  水体深度应随不同要求而定,栽植水生植物及营造人工湿地时,水深宜为0.1m~1.2m。

4.0.11  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0.12  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得排入绿地水体。在污染区及其邻近地区不得设置水体。

4.0.13  水体应以原土构筑池底并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鱼等生物措施,促进水体自净。若遇漏水,应设防渗漏设施。

4.0.14  水体的驳岸、护坡,应确保稳定、安全,并宜栽种护岸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