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安 全
14.2.1 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及《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14.2.2 电气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及《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14.2.3 燃气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4.2.4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14.2.5 人行通道、梯子、平台、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及《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14.2.6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14.2.7 运输、装卸与起重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