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安全、卫生与环保
14.1 一般规定
14.1.1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安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定,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14.1.2 型钢轧钢厂选址与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及《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
2 厂区总平面布置、车间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及《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