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自动化系统
10.3.1 型钢车间应设置基础自动化系统(L1)。
10.3.2 型钢车间宜设置过程自动化系统(L2)及制造执行系统(MES)。
10.3.3 基础自动化系统(L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控制和仪表控制宜采用一体化系统。
2 L1宜采用分区设置、集中监控的原则。
3 重要生产设备宜设置快速数据采集系统(PDA)。
4 车间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5 紧急停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急停车系统作用区域应按工艺要求划分。
2)保障人身安全的紧急停车系统应采用紧急停车按钮触发的硬件停车电路构成,安装在操作人员方便的位置。
3)避免设备事故及生产故障的紧急停车系统可由可编程序控制器或继电器构成的硬件电路系统组成。
4)紧急停车状态应人工确认后手动解除,紧急停车解除后不应导致相关设备的自动重新启动。
10.3.4 过程自动化系统(L2)宜具有工艺区过程控制、生产管理、报表、换班及人员管理、轧辊间管理、与外部系统的数据通信功能。
10.3.5 制造执行系统(MES)的设计应能满足型钢工艺生产和厂内企业管理的需要,且应实现与企业资源规划系统、过程控制系统间的功能整合及数据传输。
10.3.6 自动化系统的服务器、通信设备、处理设备及存储设备宜设置在专用的房间内。
10.3.7 车间内敷设的通信电缆宜采用光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