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计 量
10.2.1 进入烧结厂的各种含铁原料、熔剂、燃料及出厂的成品烧结矿均应设置计量和监测设备,计量设备和计量方式可根据具体条件选定。
10.2.2 水、电、煤气、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等能源介质应设置能源计量和监测设备,且应具有数据通信功能。能源计量和监测设备应能实时、准确、可靠地从能源计量器具上采集数据,并应传输至能源管理系统。计量、监测的项目和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1368的有关规定。
10.2.3 余热产蒸汽和余热发电所需要的输入能源介质及输出并网的蒸汽、电应设置单独的计量和监测设备。
10.2.4 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混合煤气、发生炉煤气、天然气等气态能源的计量和监测应包括总管接口处的流量、压力、温度。
10.2.5 蒸汽、压缩空气、氮气、氧气能源的计量和监测应包括总管接口处的流量、压力、温度。
10.2.6 生活水、工业用水的计量和监测应包括总管接口处的流量、压力。
10.2.7 电的计量和监测应包括变电所入口侧的电流、电压、电度、功率、功率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