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8-2015 建标库

7.2      

7.2.1  设计应贯彻清洁生产标准要求,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的要求,应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且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7.2.2  烧结烟气中有害气体(SOx、NOx)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有害气体浓度低,高空稀释后能达到标准时,应采用高烟囱排放;

    2  烟气中有害气体超过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在建设地区大气环境容量不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  引进的技术与装置,有害气体排放标准应达到或高于国内标准。

7.2.3  防尘与除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布置应减少物料的转运次数并降低其落差,减少扬尘量;

    2  应采用粉尘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散发的粉尘应采取密封和收尘措施;

    4  对废弃物的处理与堆存应防止风吹、雨淋、挥发、自燃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二次污染与危害;

    5  钢铁公司的含铁粉尘泥渣应单独处理后由烧结厂回收利用;

    6  环境收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或其他形式的高效除尘设备;

    7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应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7.2.4  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厂设计不应采用水冲地坪,应采用洒水清扫方式;

    2  烧结厂应无生产污水、废水排放;

    3  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7.2.5  噪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选用低噪声工艺和低噪声设备;

    2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或隔声等防治措施。

7.2.6  烧结厂设计应同时留有厂区绿化空间。

7.2.7  烧结厂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