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27-2001 建标库

13 涂饰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 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 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 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