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细部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 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 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 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 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 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 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 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