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27-2001 建标库

7.3 施工要点

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 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1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 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