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37-2007(2018年版)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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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  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  由于老年人设施现有的名词很多,本规范术语应力求反映时代特点。如养老院这一名词实际上涵盖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部、护老院、敬老院等内容。在老年教育设施方面,虽然“老年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但考虑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城市中将市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大学”,区(县)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学校”,被老年教育界、民政界等多部门所接受,所以本规范对此类名词予以纳入、肯定。

    3  现有的老年人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年人设施内容的选定,一方面参照国际惯例,但更主要的是从国情考虑。如老年病医院,由于老年病医院专业性很强,一般规模的城市使用得很少,因此本规范不予考虑。还有如养老设施方面,主要根据老年人从60岁到临终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及需求,确定了老年公寓、养老院及老人护理院等三种养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