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37-2007(2018年版)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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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包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年人设施规划的技术性规范。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

1.0.2  我国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老年人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规范明确提出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1.0.3  老年人设施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应与城镇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本条是老年人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老年人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因此应符合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出现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高,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4  过去老年人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虑相对较少。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年人设施投资呈多元化趋势,老年人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益。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