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20-2011 建标库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10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5.3.1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