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20-2011 建标库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