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
3 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 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