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防火间距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表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当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