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联系测量
5.3.1 联系测量应包括地面近井导线测量和近井高程测量、工作井定向测量和导入高程测量,以及隧道内近井导线测量和近井高程测量等。
5.3.2 地面近井导线和近井高程路线应采用附合路线形式,近井导线测量和近井高程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5.2.3-2和表5.2.3-3的规定。
5.3.3 盾构隧道贯通前的联系测量次数不应少于3次,宜在隧道掘进至100m、1/3贯通长度和距贯通面150m前分别进行一次。当贯通长度超过1500m时,应增加联系测量次数或采用高精度联系测量方法,提高联系测量精度。当地下起始边方位角较差小于12″时,可取各次测量成果的平均值作为后续测量的起算数据指导隧道掘进与贯通。
5.3.4 定向测量应依据施工现场条件选择下列方法:
1 联系三角形法;
2 陀螺全站仪(经纬仪)与垂准仪(钢丝)组合法;
3 两井定向法;
4 导线直传法;
5 投点定向法。
5.3.5 导入高程测量在工作井内可采用悬吊钢尺进行高程传递测量,当盾构平硐或斜井进入时,可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高程传递测量。
5.3.6 地下应埋设永久近井点。近井导线点不应少于3个,点间边长宜大于50m。近井高程点不应少于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