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施工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测量应包括地面控制测量、联系测量、隧道内控制测量、掘进施工测量、贯通测量和竣工测量。
5.1.2 测量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收集相关测量资料,办理测量资料交接手续,并应对既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测和保护。
5.1.3 施工前,应根据周边环境、地面控制网、盾构进入隧道方式、贯通长度和贯通精度,以及盾构配置的导向系统的精度、特点和人工测量仪器精度等,制定施工测量方案。
5.1.4 隧道贯通测量限差应符合表5.1.4规定。
表5.1.4 隧道贯通测量限差(mm)
注:L为隧道贯通长度(km)。
5.1.5 同一贯通区间内始发和接收工作井所使用的地面近井控制点间应进行联测,并应与区间内的其他地面控制点构成附合路线或附合网。
5.1.6 隧道贯通后应分别以始发和接收工作井的隧道内近井控制点为起算数据,采用附合路线形式,重新测设地下控制网。
5.1.7 地面施工测量控制点应埋设在施工影响的变形区以外。当施工现场条件限制时,埋设在变形区内的施工测量控制点使用前应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