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1-2014 建标库

8.1  一般规定

8.1.1  转炉、电炉、混铁炉和混铁车均为可倾动的热工设备,因此强调应在炉壳安装和试运转合格后,才可开始砌筑。同时还强调砌筑应在炉子的正常位置进行,以保证定位放线准确及施工安全。

8.1.2  砌筑前固定转动装置、切断电源是为了防止在施工过程中,炉体因受力、偏重、意外因素等产生转动,导致砌体松动,影响施工安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8.1.3  本次修订对表8.1.3中各部位砌体砖缝厚度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在满足设计及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与实际施工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