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1-2014 建标库

10.8  回转式精炼炉

10.8.1  炉衬砌筑应在炉体转动设备验收合格后进行。

10.8.2  回转式精炼炉各部位砌体宜湿砌。

10.8.3  砌筑前,炉体应转到冶炼生产正常操作位置附近,且透气砖的炉壳开孔垂直向下的位置。

10.8.4  砌筑透气砖前,应在炉壳上的透气砖开孔处焊接一个钢模。钢模的大小应与座砖的下平面一致,高度应为保温板和保温层黏土耐火砖的高度之和。

10.8.5  在钢模内浇注耐火浇注料作为透气砖组的基础支座时,座砖应在耐火浇注料硬化后砌筑。座砖周围的其他耐火砖应精细砌筑,其周围600mm×600mm的范围内不得留设膨胀缝。

10.8.6  回转式精炼炉直筒部宜采用转动支撑法砌筑。转动前,已砌完的部位应支撑牢固。

10.8.7  直筒部第一层砖砌筑前,应以透气砖组的座砖所在的直线定位放线。各砖层之间的纵向砖面应与纵面剖面一致。

10.8.8  球形端墙应以球面为导面砌筑,端墙与炉壳之间的耐火填料应边砌边填。对于外加弹簧的端墙,应砌成死底式端墙。

10.8.9  氧化还原风口、出铜口、烧嘴孔及取样孔等部位应预砌筑,其角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10.8.10  炉口的双反拱砖应湿砌且砖缝厚度不应超过1mm。当第二层反拱砖需要加工时,不得加工其砖中腰部的拐角部位。

10.8.11  炉衬全部砌完后,应从炉体外砌筑袖砖、芯砖。袖砖和芯砖的砖缝厚度不宜超过1mm。

10.8.12  砌完而未经烘烤的炉体不得随意转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