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混 铁 炉
8.5.1 混铁炉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定位放线。
8.5.2 镁砖、与镁砖咬砌的黏土耐火砖均应错缝干砌,砖缝内应填满相应的耐火粉。砌镁砖前,炉底湿砌的黏土耐火砖和隔热耐火砖宜烘干。
8.5.3 炉底和炉墙交接处应仔细加工砌筑。
8.5.4 端墙、后墙宜按炉壳错台平砌。平砌的前、后墙和端墙应交错砌成整体。当后墙用楔形砖砌成弧形不与端墙错缝砌筑时,其与端墙交接处的直缝应仔细加工砌筑。
8.5.5 出铁口两侧墙应与前墙交错砌成整体。出铁口两侧的墙角1m范围以内不应留设膨胀缝。
8.5.6 端墙烧嘴和看火孔周围约一块砖范围内,耐火砖应紧靠炉壳砌筑。
8.5.7 拱脚板应安装正确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顶。
8.5.8 拱顶应从两端向受铁口方向环砌,上、下层应交替砌筑,受铁口拱圈范围内的拱顶应错缝砌筑。拱顶填料应与砌砖同步进行。
8.5.9 受铁口拱圈砌体及其周围的槎子砖应仔细加工湿砌。
8.5.10 混铁炉工作层整体浇注时,其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和第4.3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壳四周应根据设计规定设置排气孔并临时密封。
2 浇注施工应分炉底、炉墙、炉顶三个部位进行,交接处应留设成凸凹形或阶梯形槎口。施工中断再施工时,其槎口应按施工缝处理。
3 砌筑炉底永久层时,应用弧形样板控制工作层的厚度。
4 炉底浇注宜采用压模施工。
5 炉墙孔、洞周围200mm范围内不得砌筑隔热材料。